研究成果
06
2018-03
胡曉雲: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産(chǎn)品,農産(chǎn)品的獨(dú)特品
作者 admin

農業部長期著(zhe)力提倡“三品一标”,各省市縣區的政府、協會及其企業都會重視並(bìng)努力申請、注冊 。但爲什麽農業部要提出“無公害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這一組合要求?本專題将對此,特别是對“一标”問題,提出觀點: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天然擁有獨特的品牌基因 。因此 ,推動並(bìng)強調“三品一标”,不僅在産品的品質管理層次上提出瞭不同層級的要求,更在品牌創建的差異性、獨特性方面提供瞭良好的品牌競争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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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指的是不同層次的經質量認證的安全農産品,且其認證管理機構均要求生産者有生産規程、質量控制追溯等制度。無公害産品認證爲公益性認證,不收取費用,認證定位爲“保障基本安全,滿足大衆消費”,認證初級使用農産品,産品質量要求達到我國普通農産品和食品标準要求,推行“标準化生産、投入品監管、關鍵點控制 、安全性保障”的技術制度(禁止使用高毒農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産品管理辦法》(農業部、總局2002年第12号令)》,2002年4月29日)。該認證採取産地認定與産品認證相結合方式,認證時進行産地環境、産品質量檢測,認證有效期三年。“綠色食品”證明商标認證,由農業部所有並(bìng)認證、授權使用。該認證定位於(yú)滿足比無公害食品更高級的需求層次,認證産品指的是産自優良生态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标準生産、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bìng)獲得綠色食品标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産品及相關産品。該認證採用質量認證與證明商标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推行“兩端監測、過程控制、質量認證、标志管理”的技術制度(允許使用推薦的農藥、肥料 、食品添加劑)等“綠色食品”标準進行環境與産品檢測,認證有效期三年(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綠色食品标志管理辦法》(2012年第6号令),2012年7月30日)。有機食品(有機農産品)認證(參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認證辦法》,2001第 10 号令,2001年6月19日),強調與國際接軌,産品同樣以初級及初加工農産品爲主,按照有機農業方式生産、注重環境保護與生産過程監控、推行不使用化學投入品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技術制度(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物質),對産品質量安全不作特殊要求(銷售時符合國家标準即可)國際上無通行标準,一年一認證。

“一标”,爲(wèi)地理标志産(chǎn)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産品。WTO(世貿組織)知識産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簡稱TRIPS協定)将地理标志定義爲:“地理标志是指證明某一産品來源於(yú)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内的某一地點的标志 。該産品的某些特定品質 、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yú)該地理來源”(國家保護知識産權工作組辦(bàn)公室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TRIPS協議),《保護知識産權幹部讀本》,2006年3月18日)。地理标志是特定産品來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以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 、地域名稱與商品名稱的結合表達,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等。地理标志标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産地的地理位置),标明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 、聲譽或其它特點,标明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yú)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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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業部著(zhe)力提倡的“三品一标”專用标識

1我國(guó)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及管理保護體系

在我國,目前存有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及保護管理體系:國家工商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GI、國家質量檢測(cè)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PGI、農業部認證及管理保護的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AGI。

(一)國(guó)家工商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hù)的中國(guó)地理标志GI

國家工商總局認證與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GI。1985年,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開始對原産地名進行保護的階段。198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首次採用行政措施保護地标産品“丹麥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國負責任地履行國際公約義務。1994年12月30日發布《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第22号令),将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産地的标志作爲證明商标納入商标法律保護範疇。1995年3月1日開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冊申請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标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有關承諾,修改後的《商标法》第三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yú)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第十六條規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該商品並(bìng)非來源於(yú)該标志所标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 ,不予注冊並(bìng)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13年修正)》,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3年09月03日 )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理标志進行明確規定。2003年,重新發布《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标志明確納入商标法律體系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三方面内容: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範圍 。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爲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申請注冊的地理标志 ,可以是該地理标志标示地區的名稱 ,也可以是能夠标示某商品來源於(yú)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标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号,《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地理标志(GI)的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産銷服務機構等。申請要求對地理标志産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進行說明,並(bìng)規定“申請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區範圍内的成員組成”、“申請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bìng)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标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第四、五條),辦法同時規定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線性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緻”、“集體商标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七條) 、“證明商标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标 。”(第二十條)(同上)

2007年1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開始施行專用标志管理,其《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管理辦(bàn)法》規定,專用标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标志字樣、GI的變(biàn)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 ,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爲專用标志的基本組成色、專用标志與地理标志必須同時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國地理标志注冊(cè)量已達2984件。從(cóng)地域分布來看,已注冊(cè)地理标志數量最多的5個省份分别爲山東(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蘇(215件)、重慶(201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國已注冊(cè)地理标志情況表(截至2015.12)》,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www.saic.gov.cn     201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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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guó)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

(二)國(guó)家質量檢測(cè)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及管理保護的中國(guó)地理标志PGI

1999年,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原産地标記登記。中國地理标志PGI的認證與管理保護工作,於2005年7月15日開始施行。在當年發布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中,強調“地理标志産品,是指産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産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産品。”(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2005年6月7日)申請産品獲得審核通過並(bìng)公告後,申請單位的生産者即可在其産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獲得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並(bìng)同時廢止瞭(le)之前的《原産地域産品保護規定》。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使用申請》,在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範疇區域的企業,申報(bào)地理标志的條件爲:産品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産品;産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屬性;産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産;産品具有較悠久的生産加工曆史或天然曆史;産品具有穩定的質量。(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使用申請》,http://www.ch-inapgi.org/Reporting/82.html)申報(bào)材料必須說明:産品生産地域的範圍及地理特征;産品生産技術規範(産品傳統加工肝功能以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bèi)的技術要求);産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質量特色,與生産地域地理特征之間的關系;産品生産、銷售、曆史淵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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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guó)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專用标志說明》(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專用标志說明》,2006年第109号文,2006年8月1日),标志的輪廓爲橢圓型,淡黃色外圈,綠色底色。橢圓内圈中均勻分布四條經線、五條緯線,橢圓中央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 。在外圈上部标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中央标注“PGi”字樣;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在橢圓型第四條和第五條緯線之間中部,标注受保護的地理标志産品的名稱。印制标志時,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外圓——長12.9X,高8.65X,顔色C1,Y18。内圓——長10.9X,高6.65X,顔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内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biàn)顔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顔色:M26,Y36。經緯線顔色C53,M7,Y48,K0。文字爲中文華文中宋,字高0.6X,顔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顔色同中文。地理标志産品名稱置於(yú)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顔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顔色從左到右漸變(biàn),M15,Y21到M32,Y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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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guó)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使用示例

該地理标志保護産(chǎn)品,與國際市場接軌,由國家質量檢測(cè)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地理标志産(chǎn)品保護規定》實施監督與管理保護。

系列文件體現瞭(le)“統一制度、統一名稱、統一标志、統一注冊(cè)程序、統一标準”等“五統一”原則。

(三)農(nóng)業部認證及管理的農(nóng)産(chǎn)品地理标志AGI

爲系統規範農産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标志農産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産品市場競争力,200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法》發布。辦法所稱農産品是指來源於(yú)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辦法所稱農産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農産品來源於(yú)特定地域,産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於(yú)自然生态環境和曆史人文因素,並(bìng)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産品标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号,《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5日)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地理标志登記的農産品,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産品通用名稱構成;産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産方式;産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yú)獨特的自然生态環境和人文曆史因素;産品有限定的生産區域範圍;産地環境、産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必須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産品地理标志及其産品的能力;具有爲地理标志農産品生産、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008年7月,首批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28個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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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保護(hù)專用标志

根據農業部官方信息,截止到2016年底,AGI發放數量已達到2117個,並(bìng)在快速增長(zhǎng)過程中。

從三類地理标志産品認證、保護與使用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可見, PGIGIAGI這三類地理标志産品認證,雖然認證機構不同、認證相關規定與制度有一定的差異性、有效年限不同,但在對地理标志産品的相關要求、技術制度、管理辦(bàn)法、标志使用等方面,依然存在著(zhe)基本類似的特征。

2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及管理保護(hù)體系的共性特征與差異比較

研究三類不同的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保護與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法律可見,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産(chǎn)品具有生産(chǎn)區域性 、産(chǎn)品獨特性、品質差異性、品種稀缺性 、工藝傳承性 、文脈悠久性、命名地緣性、使用公共性、兩權分離性、特色專屬性等十大共性特征。同時 ,也存在著(zhe)諸多不同之處。

(一)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及管理保護(hù)體系的共性特征

1、生産區域性

無論PGI、GI、AGI,均限定瞭(le)産(chǎn)品生産(chǎn)的區域範疇。因此,能夠獲得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的産(chǎn)品,都必須是在一定的區域範疇進行生産(chǎn) 。而不同區域會有不同的風土、物種、工藝 、人文等諸多方面的差異性。

2、産品獨特性

無論PGI、GI、AGI,均要求産(chǎn)品具有出自當地地域特點、人文因素的特色。因此,能夠獲得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的産(chǎn)品,都必須是具有基於(yú)當地地域特點的産(chǎn)品特色。該特色,可以是品種獨特性、品質風味差異性、原材料特色、特殊工藝、特殊人文因素等各種因素帶來的産(chǎn)品品質獨特性。

3、品質差異性

由於(yú)生産區域性、産品獨特性,自然帶來瞭(le)地理标志産品的品質差異性。所謂的“橘生淮南則爲橘,生於(yú)淮北則爲枳”即爲此意。即便是同一科同一屬的産品,由於(yú)地理條件、人文因素等不同,形成差異化的品質特征。

4、品種稀缺性

由於(yú)生産(chǎn)區域性帶來的地理條件、自然風土、生物品類、種質資源等差異 ,導緻一些地區産(chǎn)生不同的品種。如同樣是羊,甯夏鹽池灘羊、内蒙古巴美肉羊、陝西橫山羊、海門山羊、蒙山黑山羊、梁山青山羊、阿勒泰大尾巴羊等不同的 、在其它地區沒有的原生種質資源及稀缺品種。

5、工藝傳承性

地理标志産品認證限定瞭(le)生産的區域範疇,而不同的區域範疇内,其社會演變、工藝發展都會體現其不同特征。一般而言,地理标志産品均有區域内先民們研究出來的不同的工藝手法 ,並(bìng)通過師徒授藝、家傳秘方等方式 ,得以傳承。如龍井茶的“抖、搭、摺、捺、甩、抓 、推、扣、磨、壓”十大手法,即爲曆史傳承及總結所得。

6、文脈悠久性

一個區域有一個區域的文化特質 ,但凡地理标志産品,大多具有長期的種養殖曆史,並(bìng)在種養殖曆史發展進程中,形成瞭(le)特殊的生産文化脈絡。如四川雅安,在西漢時期便有吳理真在蒙頂山種茶的文字記錄。自西漢至今,蒙頂山的種茶文脈源遠流長 。

7、命名地緣性

除GI之外(規定:可以是該地理标志标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标示某商品來源於(yú)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标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号,《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注冊和管理辦(bàn)法》,2003年4月17日)),PGI、AGI兩類地理标志認證的産品,其産品名稱均由農産品所生産的地理區域名稱、農産品品類通用名稱兩者協同構成。如福州茉莉花、雲陽紅橙等,前兩字爲地理區域名稱,後兩字爲産品品類通用名稱 。因此,其命名具有直接的地緣依附性、地緣聯想性。看到産品名稱便可聯想到地緣特征,便於(yú)記憶、便於(yú)産生品牌聯想。

8、使用公共性

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生産(chǎn),隻要是在限定的區域内生産(chǎn),其産(chǎn)品符合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要求的、獲得認證保護管理權力的機構(協會或者其它組織)認可的企業或農戶、個人,都能夠獲得授權,擁有生産(chǎn)權益。因此,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生産(chǎn)區域,比區域公用品牌的範疇(chóu)要大。而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生産(chǎn)授權 ,則是一個區域的農産(chǎn)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的基本範疇(chóu)。使用公共性 ,會給地理标志産(chǎn)品保護帶來困難,同樣,從區域公用品牌角度來看,避免“公用地災難”是品牌保護中重要的管理原則 。

9、兩權分離性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标局的有關地理标志證明商标的界定是: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yú)其商品或者服務 。(上同)這說明,地理标志證明商标的商标所有權、商标使用權兩權分離 。雖然PGI、AGI沒有明確說明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監管與使用的兩權分離性,但由於(yú)其使用的公共性,依然存在著(zhe)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監管者 、地理标志使用者(企業、合作社 、農戶等)之間的分離現象。地理标志證明商标注冊與監管權、地理标志使用權分離,存在著(zhe)“公用地災難”出現的天然隐患。

10、特色專屬性

PGI、GI、AGI三類地理标志認證的産(chǎn)品 ,均要求産(chǎn)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yú)獨特的自然生态環境和人文曆史因素 。因此,地理标志産(chǎn)品具有産(chǎn)品品質特色的專屬性。專屬性,即爲獨特性 、稀缺性,具有獨一無二的銷售賣點(USP)。

(二)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認證及管理保護(hù)體系的差異比較      

當然,三類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認證及管理保護制度體系存在著(zhe)衆多差異:

1、管理依據不同

農業部主要依據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強調“國家對農産品地理标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産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号,《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bàn)法》第三條,2007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進行地理标志産品的注冊與使用管理;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局、農業部以部門規章進行地理标志産品的注冊、質量監控、專用标識使用管理 。質監總局主要依據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三者的管理依據不同,管理權限不同,屬於(yú)法律層面 、政策規章層面等不同的管理制度體系。

2、管理範疇不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地理标志證明商标、集體商标的管理範疇除瞭(le)我國國内的相關團體、協會與其它組織之外,也接受外國人與外國企業的申請(須提供該地理标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國家質量檢測檢驗檢疫局的地理标志管理範疇特别包括出口企業;農業部的農産品地理标志登記申請人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què)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3、品質規範不同

農業部的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認證,除瞭(le)申請人資質證明之外,要求提供産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産品品質鑒定報告,産地環境條件與生産技術規範和産品質量安全技術規範、地域範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産地域分布圖、産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等,還要求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要求地理标志産品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對地理标志農産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並(bìng)依據《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法》的實施需要,配套組織制定瞭(le)《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品質鑒定規範》等20多個配套技術規範 。相對而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除瞭(le)第七條對申請說明提出要求之外,沒有明確的對質量和信譽負責的直接條款。質監局則在規定中也強調瞭(le)技術規範與标準要求。三者的品質規範與标準要求存在内容與程度的明顯差異。

4、兩權關系不同

地理标志證明商标使用,其商标持有權與商标使用權兩權分離,商标注冊者不可以使用商标(第二十條 證明商标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号,《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的注冊和管理辦(bàn)法》,2003年4月17日)),但集體商标隻要是注冊者集體成員即可使用,但“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七條)(上同)。農業部的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須有登記證書持有人與經營單位或個人之間,“簽訂農産品地理标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1号,《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bàn)法》第十五條,2007年12月25日)質監局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申請者爲縣市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並(bìng)認定協會或企業進行相關申請,地理标志使用者爲地理标志産品産地區域内的企業。不同管理體系的兩權關系不同。

管理依據、管理範疇(chóu)、品質規範、兩權關系的不同,會導(dǎo)緻不同的管理導(dǎo)向、管理效果。法律與部門規章的監管力度強弱顯著不同,品質規範與兩權關系的差異,使得引發“公用地災難”的可能性不同。

3利用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品牌基因,創(chuàng)造特色農産(chǎn)品區域公用品牌

綜合考察三類地理标志的共性特征與差異性可見,地理标志産(chǎn)品擁有獨特的品牌基因。在農産(chǎn)品品牌建設過程中,通過對地理标志産(chǎn)品特征的研究與把握,凸顯其獨特的、符合差異化競争戰略的品牌基因,可以創(chuàng)造富有特色的農産(chǎn)品區域公用品牌。

(一)抓住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區域性特征,選擇創(chuàng)建特色農産(chǎn)品區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産(chǎn)品在産(chǎn)品生産(chǎn) 、品質監管、産(chǎn)業規模、商标使用、文化背景、生産(chǎn)者等方面均具有區域共性特征。可以利用一系列的區域共性特征,創建單一産(chǎn)品品類、全品類的農産(chǎn)品區域公用品牌。區域公用品牌,與企業品牌、合作社品牌、農戶品牌等普通商标意義上的品牌不同。它具有整合區域資源、聯動區域力量的特殊能力。如果以地理标志産(chǎn)品爲産(chǎn)業基礎,創建區域公用品牌,並(bìng)形成與企業品牌、合作社品牌、農戶品牌等的母子品牌協同關系,創造區域與企業(合作社、農戶)的品牌互動模式,能夠最大限度的形成區域、産(chǎn)業、企業、農戶的合縱連橫,創造區域品牌新生态。

(二)抓住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獨特性、差異性、稀缺性、專屬性特征,創(chuàng)造具有差異化、專屬性強的個性品牌

利用品種稀缺性,可以創造農産(chǎn)品品牌基於(yú)品種特色的獨特品牌競争力。中國地大物博,幅員遼闊,特種品種資源豐富。利用自然風土與生産(chǎn)工藝特征帶來的産(chǎn)品品質差異性,可以形成品質差異化的品牌特征。利用悠久文脈的獨特性,傳承與演繹農産(chǎn)品品牌的文化特色與個性價值。利用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特色專屬性,打造專屬性強、無法複制的區域農産(chǎn)品品牌。

(三)利用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命名地緣性與特色專屬性,建立與區域形象互動融合、互爲支撐(chēng)的區域品牌關系

命名地緣性、特色專屬性,不僅體現瞭(le)地理标志産品的地緣依附性、地緣聯想性、地緣專屬性,更可以借助區域名稱及其知名度,提高一個農産品品牌的知名度、聯想度、記憶度。品牌創建與管理過程中,還可以借助區域形象與區域特征,形成富有唯一性的品牌形象與品牌個性特征,並(bìng)建立一個區域的品牌形象與農産品區域公用品牌的互爲背書、互爲支撐的專屬性、唯一性品牌關系。

(四)針對(duì)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使用公共性、兩權分離性特征,加強品牌的品質管控,避免“公用地災難”出現

中國目前的地理标志産(chǎn)品生産(chǎn)主體,多爲千家萬戶。其中的企業、合作社,規模相對弱小與分散。以地理标志産(chǎn)品爲基礎建立起來的農産(chǎn)品區域公用品牌,面臨著(zhe)生産(chǎn)标準化難度大、商标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帶來的矛盾狀态。這一矛盾狀态下,如果監管不力、生産(chǎn)主體的集體意識不強,會導緻個體利益傷害整體利益的“公用地災難”。對商标使用公共性、商标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的特殊性保持高度的警覺,加強品牌的品質管控,加強生産(chǎn)主體的公共利益意識與行爲規範,可避免“公用地災難”的出現,形成多方良好的協同關系。

總之,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的十大特征,是農産品品牌建設特别是農産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獨特的品牌基因。擁有獨特、專屬的地理标志特征的産品及其産業,要自覺利用地理标志産品認證保護産業的發展,並(bìng)善於(yú)利用其特征,挖掘已有的品牌基因,凸顯品牌特色,維護品牌優勢,創造更高的品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