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作爲一個耗散結構,在與外界不斷交換物質、信息與能量的過程中,總處於不平衡态勢。農業品牌化過程則是這一耗散結構由無序到有序發展,由低級 階段向高級階段轉化的過程。而要實現在不平衡狀态下的轉換,就必須受制於制 度因素的作用,理性地與其他系統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理性地確立系統内務子系統(部門或項目)間的關系,以實現由無序到有序的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制度因素運用什麽手段來控制協調農業耗散結構由無序到有序的發展? 各手段間的配合比例(結構)是怎樣的?我們可以從世界現代農業發展進程來分析制度因素對(duì)農(nóng)業品牌化的影響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政府行政幹預。政府的行政幹預方式,是指國家依據計劃或行政手段來調控農業進程的方式。它體現瞭國家對品牌化進程的職能,是制度因素對品牌化影響的最重要的方式。在品牌化運行過程中,新古典經濟學所讨論的理想型的市場經濟是不存在的,而現實中往往是失去理性、缺陷十足的混合經濟。在這種 混合經濟下國家和市場在促進發展中相互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落後國 家的農業品牌化進程中,政府的作用就顯得更加重要。因爲,其一,一個國家的經濟越是落後,其工業化的起步就越可能象非常突然的沖刺一樣缺乏連續性,強 調大工廠和大企業的傾向越明顯,而必然使農輕重比例關系的協調和農業發展就 難以離開政府的幹預而由市場調節。其二,一個國家的經濟越是落後,在對農村新興産業的資本供給以及向他們提供較爲集中和較爲高深的管理指導方面,特殊制度因素所起的作用就更大;這個國家越是落後,這些因素的強制性和廣泛性就 越突出。其三,一個國家越是落後,其農業在爲工業發展拓展市場就越是難以發 揮積極的作用,就更加離不開政府的強制幹預。另外,就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國 家現代化動力特征來看,經濟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農業品牌化的動力來源於農場 和農民;中等落後地區則來源於金融和農民;在極端落後地區,政府的幹預則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金融,最後是農民。
根據市場經濟國家的曆史經驗,政府在農業品牌化進程中的基本功能概括爲 四個方面:第一,社會公用投資。國家對比較大型的農業基礎設施,重大的農業 戰略性科研項目(包括基礎研究),以及其他大型農用公共服務設施的直接投 資。這類投資一般會帶來正面的外部經濟效益,降低整個社會農業品牌化成本。 缺乏這類投資,或者投資不足,就會增加農民或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成本,從而 擡高整個社會成本。在發展中國家,由於(yú)農業基礎設施和基礎産業十分薄弱,進 行農業品牌化所需的巨額資本,僅靠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則是無力的(在市場經 濟下很難指望農業生産者對大型的公共設施進行投資),往往不得不依靠政府的 直接公用投資。第二,調節收入和财富分配。農業品牌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 行的,市場經濟實現效率優先原則,它的手段是市場競争。在市場經濟中,經濟 主體自主活動,獨立經營。同時,由於(yú)農業資源禀賦條件、環境條件、地理位 置、社會經濟基礎的差異性,必然引起農民收益水平的失衡和地區經濟發展的失 衡。這種失衡隻有依靠政府才能緩解或抑制。第三,穩定宏觀經濟。經濟波動是市場經濟固有的特征。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曆史資料都顯示出農業發展的波動性 變(biàn)動規律,這與農戶生産活動的盲目性以及整個商業周期波動有關。國家的功能 就是利用具體的政策和計劃手段,調控農産品生産與供給關系,保證農業的持續 穩定的發展。第四,産業政策。由 於(yú)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它無法引導農戶自動地 朝農業品牌化既定的方向轉變(biàn)。從而需要政府通過制定産業政策,克服農業比較 優勢的境況,規範農業的發展。
國際比較研究表明,在政府能夠發揮以上功能和作用的國家或地區中,經濟 增長(zhǎng)比較穩定,經濟結構調(diào)整比較迅速,工業化和農業品牌化進程比較快。尤其 是後發型品牌化國家中,諸如韓國、新加坡等國,國家行政幹預是衛業化與農業 品牌化的基本前提。
U)财政支持。政府參與農業品牌化過程的主要方式,除行政幹預外,另外還主要通過财政、信貸、價格、産業政策等方式。其中,财政是政府最直接有 效的幹預方式。政府通過财政支持參與農業品牌化過程,主要功能包括兩個方 面:其一是用於農業的發展。由於農業屬露天作業,自我保護能力低弱,比較利 益低,但它卻是一個社會效益明顯的基礎産業。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 資本的投入受農業産品市場供需狀況、生産條件變化的波動影響,流動性大,波 動變化顯著使農業發展極不穩定和平衡,從而需要政府财政的扶持。根據西方發 達國家農業品牌化的經驗,在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扶持農 業的發展,給予大量的财政支持。農業在美國成爲政府财政直接投資的三個主要部門之一。20世紀40年代,美國就已實現農業品牌化,而農業财政投資額仍一 直在增加,年均遞增一直保持在10%左右。其二,用於農業的補償。在早期的 農業發展中,财政投資一般用於農業的發展,但随著(zhe)農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以來, 國家财政一般又兼顧農業的保護。由於農業産業的弱質性及比較利益低的特征,決定瞭(le)農業資源的獲得及配置,很難依據市場機制運行,因此,就需要按照社會 經濟目标,由政府通過财政支持的方式,來克服市場規則對農業生産活動的負面 影響。在西方一些經濟學家看來,美國政府對農業的補償是爲瞭(le)追求對全社會的 正效用。日本目前對農業的财政投資既用於支持農業的發展,又用於對農業進行 的保護,不過其保護性方面的财政投資也是爲促進農業發展服務的。世界各國都 強調運用财政資金對農業進行保護,不管保護的最終目 标是否在於促進農業發展,都要以保護農業生産者勞動所得爲目标,如果這種目标促進瞭(le)農業所得的增 加,實際上便促進瞭(le)農業内部積累的增加,也就壯大瞭(le)農業自身發展的能力。
在農業品牌化進程中,國家對農業的财政支持表現爲以下四個特征:其一, 對農業的财政投資並(bìng)不因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下降而縮減,而是有較大的增 加。農業産值比重的下降和工農業産值差距的擴大並(bìng)不意味著(zhe)農業投資的減少或 停止增加。從農業投資在總投資中所占的比重來看,一般明顯而普遍下降的趨勢 是在人均國民生産總值達到1萬美元時才顯出來,而農業固定資産的形成還保持 著(zhe)較高的增長速度。在此之前,農業投資比重在一定時期内還呈現出增大的趨勢。如日本和法國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農業投資比重不但沒有下降反而在不斷 提高,人均國民生産總值,美、日、法分别於1980年、1985年和1980年達到並(bìng)超過1萬美元,而農業固定資産占總固定資産的比重,這幾個國家則基本上都在上升,如日本在1965年至1985年期間達到7.09%。其二,農業财政資金投入方式一般採取直接投人與補貼相結合。世界各地用於農業方面的财政資金除瞭直接 投入農業生産過程外,最主要的方式是各種形式的補貼,而且,經濟發達程度 高,往往對生産者的補貼也多。如1989年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國家農業補貼總 額達到2511億美元。加拿大1990年對農業補貼額爲27億加元,歐共體1990年爲816.2億美元,占全部農産品價值的一半。美國1989年爲672億元,日本爲 578億美元。當然,國家什麽時候開始對農業進行補貼,以及補貼多少,是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根據統計資料,各國開始對農業進行補貼的時間 大約在人均國内生産總值達到1000美元水平前5 ~7年。如美國在20世紀30年 代,日本於60年代初開始實施各種各樣的農業政策補貼,英國、法國於50年代 上半期開始重視對農業生産者的保護。這四國人均國内生産總值達到1000美元 的時間分别是1941年、1965年、1955年和1953年。其三,逐步按農業品牌化進程的要求確定财政資金的投向。随著(zhe)現代化農業的發展,政府用於農業方面的 财政資金不再隻局限於農業生産、開發等領域,而是逐步按照農業品牌化發展的 要求確定農業投資的方向,並(bìng)把資金投向有關流通部門。根據發達國家的農業品 牌化發展經驗,各國都把農業研究、開發作爲投資的重點;農業基本建設投資 大、見效慢,且嚴重影響現代農業發展的後勁,所以,各國政府都對此投入瞭大 量的财政資金,發達國家往往對這類投入給予很高的補助。其四,政府财政資金應與金融資本和個人資本結合形成農業投資的合力。農業是一個投入産出水平低 的物質生産部門,發展農業要求有較多的物質、資金投入,僅靠财政資金還不夠,還必須充分調動金融資本和個人資本合理投向農業,也隻有形成投資的合 力,才能充分發揮其效益。例如,日本政府通過制度金融,不僅起到瞭調動私人 資本投向農業的作用,而且還能夠左右投資全局,引導投資方向,爲貫徹産業政策,不斷促進結構優化升級提供瞭基本保證。随著(zhe)市場經濟的發展,财政資金除直接支農職能外,還應具有調動私人資本和調控農業資金投向的職能。
(3)
産權制度。産權制度,是制度因素影響農業品牌化進程的重要方式。 合理的産權制度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産權的明確界定,即資源的産權屬於具體的所有者;二是産權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這種交易既可以是全部産權的買賣, 也可以是使用權的租賃;三是産權所有者的權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農業品牌化過程,其重要的表現形式是農業持續增長的過程。而農業持續增 長的原因包括:資本、勞動及自然資源在内的各種要素投入量的增長;各種要素 使用效率的提高。但從長期來看,資源要素相對於(yú)人的需要而言總是有限的或稀 缺的,故經濟長期持續增長的核心是資源使用效率的不斷提髙。要提髙資源的使 用效益,就必須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優利用。而要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就 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價格機制的自動調節作用。現代産權經濟學認爲,由於(yú)資源的 稀缺性和需求的無限性,必然會發生人們爲争奪稀缺資源而産生的利益沖突和相 互競争,如果這些沖突和競争沒有合理的制度或規則加以約束與規範,即如果不 建立合理的産權制度以明確(què)界定人們對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在資源使用 中獲益,來解決在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競争性利益資源所發生的利益沖突,那就 不但難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反而會由於(yú)競争秩序的混亂而造成資 源的浪費,甚至導緻資源價值的消散,從而會抑制現代農業品牌化的發展。
産權制度對農業品牌化進程的影響,具體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其一,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機制並(bìng)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隻有資源(如土地、勞動及資 本等)的産權屬具體的所有者所有,並(bìng)允許資源的産權自由轉讓,同時使産權所 有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則資源産權的所有者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産權界定的範圍内,将資源用於(yú)最佳用途以獲得最大利益。如果某種資源在現有産權所有 者手中不能得到最佳利用,則其所有者就會将該資源的産權轉讓給出價最高的資源需求者以獲得最大報酬,由此産生資源的市場價格。在資源産權的競争性市場 交易中,隻有那些效率最高的資源需求者才能爲獲得稀缺資源而去付最高價格。 顯見,這種價格将使資源産權的出讓者在産權界定的範圍内獲得預期的最大利益,而對效率最高的資源需求者來說,這種價格是其能優先獲得稀缺的資源而不得不支付的代價(成本)。可見,産權界定和産權自由交易的結果,将形成使産權交易雙方都得到預期的最大利益的均衡價格,也使稀缺資源不斷流人效率最髙 也是出價最高的使用者手中,從而在整體上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優利用,並(bìng) 最終以最少的資源投人而最大限度地創造社會産出的過程,其結果就是現代農業 的持續增長。其二,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以刺激農業生産力的發展。按照 現代産權經濟學觀點,隻有建立合理的産權制度以明確界定人們使用資源的權利 及獲益或受損的界區,從而使每個經濟當事人使用資源或從事經濟活動的全部成 本和收益都内部化地由自己所承擔或獲得時,就會産生一種有效的約束,促使人 們盡量減少資源利用或經濟活動的成本,避兔從事無效率的生産性活動,同時也自動産生一種有效的刺激,激勵人們積極地去從事能帶來經濟效益的生産性活動。這樣,能創造經濟收益的有效勞動供給會不斷增加,而且由於(yú)投資收益明確 地歸投資者所有,就會極大地刺激人們投資的意願,從而促使實物資本和人力資 本的積累不斷增加。特别是,由於(yú)創新和技術發明所帶來的巨大的收益歸創新者或技術發明者所有,從而極大地刺激各利益主體積極地參與技術進步與創新活 動,推動技術的不斷進步。生産性勞動供給、實物資本和人力資本積累的不斷增 加,以及技術的不斷進步,将刺激品牌化過程的不斷發展。此外,由於(yú)産權損益 邊界得到明確的界定,故使每一利益主體都不可損害他人利益而自己獲益,而隻能爲其他利益主體帶來收益的情況下使自己獲得更多的收益,從而使所有的利益 主體都可以受益。因此,合理的産權制度将爲現代農業的發展提供有利的制度基礎,進而促動農業品牌化進程。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業品牌化的發展與産權制度合理化有密切的關 系。要促動現代農業品牌化的發展,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合理的農村産權制 度,即通過立法明確地界定農村産權關系使土地等農業資源的産權屬於(yú)具體的所有者,並(bìng)允許産權在市場上自由流動;同時還要通過立法明確地保護産權所有者 或産權交易各方的權益。隻有這樣,才會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機制和有效地激勵機制,以實現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並(bìng)刺激農業品牌化的發展。

(4)
價格機制。由於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轉變的過程,導緻農業品牌化 的過程中髙勞動生産率和社會化程度等一系列結構變革,因此,也就意味著農業 部門與其他部門的交換關系越來越緊密,從而使價格機制對農業品牌化過程的影 響越來越顯得重要。所謂價格機制,是指通過價格的調節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價格機制的核心是資源的有效配置。價格政策的一個重要目的也是爲瞭實現生産 結構的有效調整。在農業品牌化過程中,價格機制通過影響積累機制而最終影響 品牌化進程,一方面使農業積累機制發生瞭轉變,由封閉型轉變爲依賴社會積累 型;另一方面,也使得價格機制日益完善,從而使價格機制在農業積累機制中發 揮的作用日益增大。在農業品牌化過程中,農業積累機制之所以能發生轉變,正 是社會利用價格機制對資源實行有效配置的結果,社會積累在價格機制的引導下 流向社會最需要發展的部門。具體來說,價格機制通過兩個層次影響農業品牌化 進程。第一,從微觀來說,價格機制通過影響農民收入而影響農業品牌化迸程。 農戶作爲農業品牌化重要的積累投入主體,其行爲受農産品價格的重要影響。從 農戶在農業投人方面看,存在著三個特征:一是規模小。較低的收人水平和發育 不充分的資金市場,客觀上限制瞭農戶投入的數量規模。二是小範圍。由於土地 經營規模的限制,使得任何較大的投人都會産生效益外溢,對農戶不經濟。三是責任投入。對於大部分農戶而言,農業不僅是一個生産項目,而且是一種維持生 計的手段,從而決定瞭農戶必須進行維持農業簡單再生産。從農戶投人的動因看,通過投入獲得利益已成爲農戶農業投入的重要因素。農戶投入的多少受兩個 因素的影響,一是農業絕對收益的增減,二是比較效益的變化。在農戶可以選擇的經營範圍内,農業的效益相對低,則可能使農戶對農業的投入減少。可見,農 戶投入與積累水平與其從農業中所得的利益水平密切相關。而價格機制影響農戶 的收益水平。第二,從宏觀領域看,通過價格機制影響農業資源的宏觀利用數量。在世界各地的品牌化進程中,農業品牌化一般滞後於工業品牌化進程。所 以,各國政府往往利用傾斜政策鼓勵農業資源向非農部門轉移。農業在就業及國内生産總值(GDP)中所占相對份額會趨於下降,而工業和服務業所占比重則會不斷上升。由此,我們不難理解,發展中國家進行工業化資源動員時,顯然意識 到瞭農業的低效率問題,必然企圖加快資源從農業部門向非農部門轉移的進程,把工業部門置於工業化中資源配置的核心位置,使農業部門的利潤率低於工業部 門的利潤率,加速抽回用於農業的資源。發展中國家在具體的政策實踐中,一是 通過改變工農業之間的貿易條件,使工業進口替代品的價格高於農業進口替代品 及出口農産品的價格,從農業部門征收巨額隐蔽稅;二是制定農産品價格政策,使國内農産品價格低於其價值。應該看到,在工業化初始階段,利用剪刀差由農 業向工業提供原始的積累資金是應該的。但是,這裏存在著提供的程度及時間的 長短問題。如果時間過長或轉移農業資源太多,必然會影響農業品牌化自身的發展。一般來說,在工業化完成以後,農産品價格的上漲應超過工業品價格的上 漲,從而形成工業積累反哺農業的狀況。從積極的方面分析,農産品價格上漲,能夠誘發農業變革,将社會積累轉移給農業,增強農業的積累能力。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最初的農産品價格上漲是從14世紀開始的,到16世紀時,農産品價格的上漲達到瞭一個頂峰,最終引發瞭18世紀末開始的農業革命。農産品價格 上漲以後,必然引起農民收入的增加。值得注意的是,農民收入增長的幅度大於農産品價格上漲幅度,從而鼓舞瞭農民積累的興趣,增強瞭農民積累的能力。農 産品價格上漲的趨勢表明,價格機制對農業變革是極爲重要的,如果人爲地壓低農産品價格,通過剪刀差轉移農業積累,隻會延緩農業品牌化進程,扭曲社會需 求對供給的用。

(5)
信貸支持。信貸支持是制度因素對農業品牌化幹預的另一重要手段。 國家對農業品牌化所承擔的社會性投資除採用财政制度支持外,信貸支持是另外一種影響方式。
國家對農業品牌化的信貸(dài)支持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其一是将國家投資或 财政支農資金以無息或低息貸(dài)款的形式提供給農業。在由傳(chuán)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biàn)過程中,由於(yú)農業較低的比較利益和較低的投資回收率,大型的農業基本建設所需資金仍然由國家作爲投資主體。例如,日本農業發(fā)展過程中,規模大、受益範(fàn)圍廣的基幹工程,如大型水利工程建設,農村幹線公路的修建,除中央政策财政補助外,另一部分主要依據國家信貸投資來解決。日本對農業的财政投資除部 分直接用於(yú)興辦農林水産事業外,大部分、特别是農業固定資産投資是採(cǎi)用補助 金及長期低息貸款的方式發放給農民。财政資金用於(yú)融通農協系統等一般機構所 不能供給的長期低利農業資金,其利息在3.5%?7. 5%之間。日本用補助金及長期低息貸款的方式進行财政投資,起到瞭(le)利用财政資金有效地帶動大量民間資金 投人農業的作用。法國以發放農業優惠信貸的方式爲農民購買現代化裝備提供資 金。爲瞭(le)提髙财政資金的利用效果,我國也對财政資金的投入體制進行瞭(le)改革。改革後,國家财政對農業投資也不再是無償的,有些項目通過無息或低息貸給用 款單位。另外,國家投資的大部分已經轉爲有償的農業金融制度性貸款。其二, 通過國家金融政策,增加農業的投資。政府通過制度利率政策,增加農民和金融 機構的農業信貸規模。由於農業的投資尤其是中長期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再 加上扭曲的價格結構導緻農業投資利潤率很低,因此,農民和金融機構一般都不願意承擔該項投資,這就需要國家通過利率杠杆來調節。一般來說,農業貸款利率應低於非農業貸款利率,銀行的虧損由國家來貼。法國、日本、美國等國家 都是釆取這種辦法來鼓勵農業中長期投資的。如法國,農業貸款的利率較低,一般爲6%?8%,而非農貸款的利率爲12% ~ 14%,法國政府每年需補貼銀行由 於低息貸款的虧損額約爲30億法郎。除利率政策外,政府還通常採用立法或一 系列配套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對農業貸款。如美國政府通過對農業貸款的制度保障,使全美的1.4萬家商業銀行中約有4/5發放農業貸款,特别是設在小城鎮和鄉村的4000家商業銀行,農業貸款一般占貸款總額的58%以上。泰國政府則 規定,各商業銀行每年必須以存款的11% ~16%的比例發放農業貸款。中國在改 革以後,國家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制度作瞭(le)一些調整,但由於沒有重視農業金融的 特殊性,反而不利於農業信貸投資的增加。例如,我國有些時期農業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利率,但卻高於工業定額貸款利率,並(bìng)出現貸款利率越來越不利於農 業的趨勢。另外,由於國家專業銀行分工政策、金融管理政策以及緊縮政策等諸 方面對農業金融機構一視同仁,造成瞭(le)農業金融機構嚴重的工商化傾向,農業貸款尤其是農業中長期貸款嚴重不足。這也從負面說明瞭(le)上面的讨論。
當(dāng)然,制度因素對農業品牌化的影響還表現在産(chǎn)業政策、人口政策、戶籍制度、意識形态等方面,在此不再一一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