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産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産品。WTO(世貿組織)知識産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簡稱TRIPS協定)将地理标志定義爲:“地理标志是指證明某一産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内的某一地點的标志。該産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在我國,自1985年以來,存有三類地理标志産品登記、注冊及保護管理體系:國家工商總局登記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GI、國家質檢總局登記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标志PGI、農業部登記及管理保護的農産品地理标志AGI,地理标志産品的保護制度設計與保護措施,屬於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的結合——“專門法-商标法混合”模式的衍生模式——“商标法-部門規章混合”。
一 現有保護制度:“商标法-部門規章”混合模式
(一)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标法”中國地理标志管理模式
我國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制度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那年,我國正式成爲《巴黎公約》成員國,並逐步開始相關工作。1986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酒類商标标志上使用原産地名稱的相關通知;198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首次採用行政措施保護地标産品“丹麥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國負責任地履行國際公約義務。1993年,我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商标法》、頒布《産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争法》,對地理标志的使用進行瞭規範和限制,同年並修訂瞭《商标法實施細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第22号令),将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産地的标志作爲證明商标納入商标法律保護範疇。1995年3月1日,開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冊申請。1996年11月, “庫爾勒香梨”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核定注冊爲地理标志證明商标。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有關承諾,修改後的《商标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第十六條規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标志所标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理标志進行明確規定。2003年,重新發布《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标志明確納入商标法律體系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三方面内容: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該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區的範圍。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爲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申請注冊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該地理标志标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标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标志。
辦法規定,地理标志(GI)的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産銷服務機構等。要求申請者對地理标志産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進行說明,並規定“申請以地理标志作爲集體商标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區範圍内的成員組成”、“申請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标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第四、五條),辦法同時規定,“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線性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緻”、“集體商标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七條) 、“證明商标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标。”(第二十條)
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同農業部共同發布《關於加強農産品地理标志保護與商标注冊工作的通知》,指出“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标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标志。我國是通過商标法律以注冊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的方式來保護地理标志的,這也是國際上保護地理标志的一種主要方式。對特色農産品實施地理标志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並提出瞭兩部委的協同關系。
2007年1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開始施行專用标志管理,其《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管理辦法》規定,專用标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标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爲專用标志的基本組成色、專用标志與地理标志必須同時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國地理标志注冊量已達2984件。從地域分布來看,已注冊地理标志數量最多的5個省份分别爲山東(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蘇(215件)、重慶(201件)。
圖1 國(guó)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
(二)國家質檢總局 “部門規章”地理标志保護模式
1999年,國家質檢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借鑒法國模式頒布《原産地域産品保護規定》和《原産地域産品的通用要求》、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原産地标記管理規定》,開始原産地标記登記。
2001年,質監總局頒布《原産地标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12月,我國成爲世貿組織的成員國之一,TRIPS協定關於地理标志保護的各項規定自動在我國生效。
2005年,質監總局頒布《地理标志保護規定》,将原産地域産品改稱爲地理标志産品。強調“地理标志産品,是指産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産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産品。地理标志産品包括:(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産品。(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産和加工的産品。”“第八條 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申請産品獲得審核通過並公告後,申請單位的生産者即可在其産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獲得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並同時廢止瞭之前的《原産地域産品保護規定》。
根據質檢總局的《地理标志産品專用标志使用申請》,在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範疇區域的協會或企業,申報地理标志的條件爲:産品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産品;産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屬性;産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産;産品具有較悠久的生産加工曆史或天然曆史;産品具有穩定的質量。申報材料必須說明:産品生産地域的範圍及地理特征;産品生産技術規範(産品傳統加工肝功能以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産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質量特色,與生産地域地理特征之間的關系;産品生産、銷售、曆史淵源等。
圖2 國(guó)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
根據質檢總局《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專用标志說明》,标志的輪廓爲橢圓型,淡黃色外圈,綠色底色。橢圓内圈中均勻分布四條經線、五條緯線,橢圓中央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在外圈上部标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标志保護産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中央标注“PGI”字樣;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在橢圓型第四條和第五條緯線之間中部,标注受保護的地理标志産品的名稱。印制标志時,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圓——長12.9X,高8.65X,顔色C1,Y18。内圓——長10.9X,高6.65X,顔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内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顔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顔色:M26,Y36。經緯線顔色C53,M7,Y48,K0。文字爲中文字體爲華文中宋,字高0.6X,顔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顔色同中文。地理标志産品名稱置於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顔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顔色從左到右漸變,M15,Y21到M32,Y48。
該地理标志保護産品,由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規定》實施監督與管理保護,上述系列文件體現瞭“統一制度、統一名稱、統一标志、統一注冊程序、統一标準”等“五統一”原則。
圖3 國(guó)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的地理标志保護專用标志使用示例
2016年,“中國國家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網”(http://www.cgi.gov.cn/Home/Default/)建立,在網運行“工作動态、國内保護産品、國外保護産品、公示公告、專用标志使用核準企業、地理标志保護制度等”工作;7月19日,發布瞭地理标志産品的品牌價值評估标準征求意見。
2017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地理标志産品保護工作的通知》發布,通知強調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的重要意義,並加強瞭地理标志産品申請、審批、專用标志使用規範管理。
(三)農業部“部門規章”的農産品地理标志保護模式
我國的地理标志産品中,大多爲地理标志農産品。1993年,我國的《農業法》将農産品地理标志概念法定化,之後,經過多次修改並發布的《農業法》中,第23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農産品認證和标志制度”提出,“符合規定産地及生産規範要求的農産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産品地理标志。”;第49條爲 “國家保護農産品地理标志等知識産權”。
2004年,農業部曾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關於加強農産品地理标志保護與商标注冊工作的通知》,内中提出瞭兩部門協同加強農産品地理标志保護與商标注冊的程序及系統運作模式。
2007年,爲系統規範農産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标志農産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産品市場競争力,農業部令《農産品地理标志管理辦法》發布。辦法所稱農産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辦法所稱農産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農産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産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态環境和曆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産品标志。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地理标志登記的農産品,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産品通用名稱構成;産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産方式;産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态環境和人文曆史因素;産品有限定的生産區域範圍;産地環境、産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必須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産品地理标志及其産品的能力;具有爲地理标志農産品生産、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008年7月,首批農産品地理标志産品28個頒布。
圖4 農業部農産(chǎn)品地理标志保護(hù)專用标志
截止2019年6月26日,農業農村部已經在全國普查備案特色農産品資源6893個,登記地理标志農産品(AGI)2594個,創建國家級農産品地理标志示範樣闆37個。
二 未來保護趨勢:“部門規章——商标法”協同模式及品牌化
(一)機構改革整合現有保護制度與保護模式
來自三部委的“商标法-部門規章”混合的地理産品保護制度及保護模式,在1985-2017的33年間,在一定程度上,從“商标法”、“部門規章”兩個方面、三方視角推動瞭中國地理标志産品的登記、注冊、保護、管理,構建瞭“商标法-部門規章”混合的保護模式與保護制度,爲中國地理标志産品的知識産權登記、注冊、保護、管理、融入國際地理标志知識産權保護體系,做出瞭持續性貢獻。
但三部委基本上各自爲政的“商标法-部門規章”混合保護制度及保護模式,對我國的地理标志産品特别是地理标志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帶來極大的困惑。三套不同的登記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導緻瞭地理标志産品的權利屬性不明、多部門執法、多部門管理摩擦等問題。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産權局,将國家知識産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标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産地地理标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産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由隸屬於農業農村部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參與農産品地理标志有關規章制度、規劃計劃、政策措施的拟訂及實施,負責相關質量标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登記審查、實施登記相關檢驗檢測工作。
機構改革迫使原來三部委各自爲政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模式在機構設置方面得到整合與修正。但整合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中國地理标志GI”(原國家工商總局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标志保護産品”(PGI,原質監總局的)兩者之間如何整合,至今尚未拿出整合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産品地理标志”(AGI,原農業部)保護模式也依然延續。我國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的“商标法”與“部門規章”同在的模式依然存在。如何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形成我國新的地理标志産品保護制度與保護模式?各相關機構正在緊鑼密鼓的探索之中。
(二)“部門規章-商标法”協同模式重新被提議
如前文所述,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同農業部共同發布相關通知,提出兩部委如何協同工作的具體舉措,提出“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地理标志保護地域的確認、地理标志農産品标準和技術規範的制定和标準、生産基地和市場流通中的地理标志農産品的檢驗檢測等技術鑒定和質量監督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則堅決查處各種違法行爲;對申請注冊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的農産品地理标志,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在審查之前,要征求農業部所屬的地理标志技術審查機構的意見,並由農業部出具書面意見。”等保護工作步驟。但在後來的具體工作中,農業部的“部門規章”體系與工商總局的“商标法”體系基本上各自爲政,各自發展。目前,AGI與GI、PGI三套不同的保護制度與保護體系如何整合協同,成爲難題。
充分認識農産品地理标志的知識産權屬性及局限性,理解“部門規章”與“商标法”兩種不同的保護制度與保護模式的不同,實現“部門規章”與“商标法”的有效協同,将基於“部門規章”的AGI作爲地理标志證明商标、地理标志集體商标的前提條件,兩者前後銜接,分類工作,協同發展的觀點,被重新提議。
(三)“部門規章-商标法”協同基礎上的品牌化趨勢
2004年的通知曾提出“通過注冊農産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實施品牌化管理戰略,有利於培育地方主導産業,形成地域品牌”、“尤其要加大對農産品地理标志注冊工作的指導”等内容,之後的十多年時間裏,如何通過地理标志保護、商标注冊等,建設地理标志品牌、地域品牌、商标品牌,越來越成爲有關文件的相關内容,近三年更甚。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爲主題,提出“建設一批地理标志農産品和原産地保護基地、推進區域農産品品牌建設,支持地方以優勢企業和行業協會爲依托打造區域特色品牌,引入現代要素改造提升傳統名優品牌”的具體舉措;2018年,中央1号文件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爲主題,提出“實施質量興農戰略”、“培育農産品品牌、保護地理标志農産品、打造一村一品、一縣一業發展新格局,打造區域公用品牌”等具體舉措;2019年,中央1号文件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爲主題,提出要“健全特色農産品質量标準體系,強化農産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護,創響一批‘土字号’、‘鄉字号’特色産品品牌”的具體措施;同年2月,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發文,要“強化農産品地理标志保護。”,具體措施爲“挖掘特色農産品資源,開展農産品地理标志資源普查,嚴格農産品地理标志申報審核。修訂農産品地理标志法規與相關制度,加強農産品地理标志知識産權保護。繼續參與中歐地理标志互認産品談判工作,落實第二批中歐地理标志互認清單。依托特色農産品優勢區,創建農産品地理标志培育樣闆,開展地标農産品保護提升行動,叫響一批“鄉土”品牌,服務於鄉村特色産業發展,服務於貧困地區脫貧緻富”。
2019年上半年,有關“地理标志保護工程”先後出現:6月26日,由農業農村部主辦的地理标志農産品保護工程啓動儀式舉行;7月22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在貴州貴陽開啓瞭地理标志産品保護工程;7月19日,農業農村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将選擇200個地理标志農産品進行保護,啓動“地理标志農産品保護制度”:保護産地環境,提升綜合生産能力;保護特色品種,提升産品品質特性;保護農耕文化,提升鄉村多種價值,打好曆史牌、文化牌、風俗牌;保護産業鏈條,提升綜合素質;五是保護知識産權,提升品牌影響力,以推動形成以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特色農産品品牌等各自定位準確又相互支撐銜接的農業品牌格局。
基於地理标志産品的品牌建設,成爲地理标志産品保護與發展的方向與目标。通過品牌化經營,達到進一步保護地理标志産品,提升産品品牌影響力,打造特色品牌等主張,已成相關部門的共識。
(作者追注:就在該文發表的前幾天,國家知識産權局發文指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於統一地理标志認定的原則,依據商标法等,確定地理标志專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關标志将過渡使用到2020年12月31日。但“原相關标志”是否包括原來的三個标志(質檢、農業、工商),尚未明確。
圖5 國家知識産(chǎn)權局發(fā)布的專用标志官方标志
作者認爲,無論三個(gè)标志是否統一,在品牌經濟的趨勢下,所有地理标志産(chǎn)品的品牌化勢在必行。)